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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龙泉八旬老人把4个子女告上法庭原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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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佛法庭:赡养纠纷得化解八旬老人展笑颜

“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然而龙泉镇双龙村的八旬老人罗某却一纸诉状将四个子女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

罗某年过八旬,老伴已经去世,因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近年来一直随其长子生活,由其长子照顾饮食起居。老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其余三子女均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如今,其长子要外出务工,兄弟姐妹就老人赡养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致使老人的赡养问题得不到相应的解决。无奈之下,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余三子女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案件受理后,千佛法庭干警迅速通知罗某的四位子女到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罗某的四位子女表示愿意给罗某拿钱,但就照顾罗某生活一事产生矛盾,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当场向罗某及其子女送达开庭传票,考虑到罗某身体不便,为方便案件审理,减轻当事人诉累,决定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解决该案。

11月17日上午9时许,千佛法庭汪庭长带领法庭干警来到阆中市龙泉镇双龙村罗某家中,在将案件审理完毕后,罗某子女发生口角,汪庭长立即对他们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以化解矛盾、让一家人和好如初为出发点,耐心地给罗某及其子女阐明赡养老人的法理与情理。

直至中午1时许,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罗某每年上半年由其长女照顾饮食起居,下半年由其长子照顾饮食起居,另外二子女每月给罗某拿生活费。此时,罗某的四名子女也认识到了亲情无价、血浓于水,一家人重归于好。

其长子感叹道:“以前哪想过法官会到自家院子里来开庭,还这么费心地调解我们的事”。

汪庭长回应道:“方便老百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只要老百姓需要,我们就义不容辞。”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的原告年事已高,且无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故应当由其子女接回家中轮流照顾、赡养,才能使原告更好的享受到幸福的晚年生活。

来源:阆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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