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治疗的好吗 http://m.39.net/baidianfeng/qzzt/bdfnzhm/《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如下
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以更好地保护阆中古城,现将《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年9月30日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阆中市七里街道巴都大道85号阆中市人民*府法制办公室(邮*编码:),并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发至:lzsfazhi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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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阆中古城历史文化遗迹,延续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阆中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阆中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嘉陵江以北,张飞南路以西,南津关嘉陵江大桥北岸,大步坎街、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防洪堤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嘉陵江以北,张飞南路以西,新村路以南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和东起南津关嘉陵江大桥,北至嘉陵江,西至锦屏山脚,南至锦山公路以南20米的区域(包括南津关古镇)。
环境协调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古城区域及古城视线所及的城周山体和嘉陵江玉台山至油坊嘴水域。
第四条阆中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府、南充市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南充市人民*府设立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工作,行使部分行*处罚权。
阆中市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阆中市人民*府设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对古城保护规划、名录的编制和调整、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提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南充市人民*府、阆中市人民*府应当分别将古城保护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古城保护资金应当通过*府投入、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在阆中古城保护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第九条对在阆中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阆中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阆中市人民*府、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
每年七月三十日为阆中古城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阆中市人民*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和修订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南充市人民*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府审批。
编制和修订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与阆中市城乡规划相衔接,充分听取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提交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
第十三条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四条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古城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应当征求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按照程序报请文物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古城保护名录,经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阆中市人民*府批准后公布。
保护名录包括下列保护对象:
(一)被各级人民*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具有保护价值,尚未被各级人民*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的需要保护的对象。包括:
1.城池遗址;
2.工业遗存;
3.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古城墙;
4.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5.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三)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四)古树名木;
(五)传统文化和民俗风情;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迹。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标志。
第十六条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古城保护名录档案、古城保护名录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阆中古城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七条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建设项目和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
前款所称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是指不符合《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阆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高度、形态、材质、色泽风格与阆中古城整体风貌不统一的建(构)筑物。
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对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进行认定,报阆中市人民*府,依法有计划地予以改造、拆除。
第十八条阆中古城建设控制区内新建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态、色泽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
对已建成的妨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建设控制区历史环境的建筑,依法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阆中古城环境协调区内水上建筑、城周山体上建筑的布局、高度不得影响阆中古城的视线通廊,形态、色泽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整体风貌。
第二十条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修缮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阆中古城维修指南》要求。
《阆中古城维修指南》由阆中市人民*府制定并公布实施。《阆中古城维修指南》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古城建(构)筑物的形态、色泽、体量、高度、结构、材质、施工工艺,以及市*公用设施的建设等进行规范。
修缮人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可以适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阆中古城保护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历史建筑、名胜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应当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组织古城专家委员会、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和宗教主管部门实地踏勘,确定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有关法律规定报批。
古城保护区的修缮活动涉及文物的,应当按照程序取得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阆中市人民*府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人口数量。
阆中市人民*府应当逐步改善阆中古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三条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机动车通行。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城管、救护等特种车辆和为旅游服务的专门车辆除外。
第二十四条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阆中市人民*府消防主管部门会同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经阆中市人民*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阆中古城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或者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二)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城池遗址;
(三)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工业遗存;
(四)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古城墙;
(五)擅自挖掘、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下挖及开掘地下空间;
(六)在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上涂污、刻划、乱搭乱建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识、标志;
(七)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
(八)在沿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张贴、乱涂画;
(九)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加工作坊;
(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有害烟尘和悬浮气体的物质;
(十一)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十二)破坏山体和植被;
(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擅自敷设、改造、延伸电气线路和燃气管道;
(三)用明火点蜡烧香,抛洒、焚烧冥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使用原煤、柴禾、杠碳等生火;
(五)饲养、屠宰猪、牛、羊等牲畜,放养犬只等宠物;
(六)安装太阳能设施、遮光棚、遮雨棚、防护栏,临街晾晒衣物、堆放及悬挂其他影响市容的物品;
(七)越门占道经营、流动经营;
(八)在商业经营活动和一般性群众活动中以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举行活动;
(九)开展墓碑制作、废旧物品收购以及丧葬品、防护栏、大型金属制品加工或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阆中市人民*府应当统筹阆中古城保护区内的经营业态,发布鼓励和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市场布局,重点发展具有阆中文化特色的产业。
第二十八条使用阆中古城标识、标志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店招(牌)、旗幌应当按照体现古城传统特色、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的原则设置,具体管理办法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阆中市人民*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租人和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承担保护和修缮义务。
第三十一条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阆中古城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三十二条在古城保护区内鼓励开展下列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项目和活动:
(一)古城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办博物馆、打造特色街区;
(三)经营传统手工作坊;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地方特色旅游产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七)传承、弘扬富有阆中地域特色的春节文化、本源文化、三国文化等民俗传统文化,对川北皮影、亮花鞋、丝毯织造、巴渝舞、灯戏、傩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工作;
(八)其他项目和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阆中古城维修指南》开展修缮活动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阆中市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项规定的,由阆中市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授权使用阆中古城标识、标志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代为拆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负有阆中古城保护职责的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阆中古城保护中涉及古城遗产申报、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十三条阆中市人民*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具体保护管理细则,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审核:姚海
编辑:乔黎
来源:阆中
作者:阆中市人民*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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