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去过北京中科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a_bdfys/161223/5153159.html 案例
桃李年华的女子在酒吧饮酒与“男朋友”发生口角,负气出走后滞留江边,却不慎于江中溺亡。女子父母将酒局组织者、参与者,酒吧老板等相关人员及河道管理部门一同告上法院,谁该为此负责?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
事发一刻:酒吧饮酒江中溺亡
王某某(未婚)生前与高某某(已婚)系男女朋友关系,年3月的一天夜里,高某某驾车搭乘王某某并邀请蒲某一起到张某经营的酒吧聚会。酒过三巡,蒲某电话邀约李某参加聚会,酒吧厨师赵某在上完菜后,也应老板张某邀请加入酒局之中。推杯换盏间,高某某发现王某某与赵某互动频繁,两人有说有笑,而后王某某、蒲某、李某、赵某到酒吧洗手间达几分钟后未返回酒桌,高某某当即不满并呵斥王某某,言称“以后不要再联系了”,同时指责赵某人品不端。赵某见高某某生气了,立即离开了酒桌回寝休息。
此时已近凌晨时分,王某某在遭到高某某的呵斥后负气跑出酒吧,到酒吧对面的嘉陵江边哭泣。李某、蒲某立即紧随王某某跑出酒吧,劝阻王某某。几分钟后,见王某某情绪稍有平复,蒲某吩咐李某照看好王某某并返回酒吧要求高某某前往江边劝说王某某。随后高某某、张某和蒲某赶到江边寻找王、李二人,但此时两人已失去踪迹,因寻找无果,大家各自散去。整整一夜,王、李二人均没有消息传来。第二天上午,蒲某再次寻找王某某、李某无果后向阆中市公安局报警。随后,警方在嘉陵江中打捞出王、李二人遗体,并确认王、李二人生前溺亡,排除他杀。
法庭论理:谁该为此负责
王某某出事时刚年满20岁,其父母接到消息后悲痛万分,他们认为整个事件是因为高某某品行不端,不仅与王某某保持婚外情关系,且在其组织的酒局上辱骂王某某,致饮酒过量的王某某到江边哭泣,进而溺亡,且蒲某、张某、赵某因有劝酒行为且未尽到照顾义务也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水务局作为河道管理方,未在河道周边设置醒目警示标识,也未设置防护措施,同样存在过错。王某某的父母将高某某、蒲某、张某、赵某及水务局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当事方围绕王某某之死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展开激烈辩论。几名酒局的参与人均认为,事发当晚的饮酒量对酒量很好的王某某而言,不足以导致醉酒,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出事时处于醉酒状态,王某某的溺亡结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水务局答辩称,嘉陵江河道不属于水务局管理,同时就开放性水域的危险性,王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了解,同时嘉陵江河段有多处警示提示,护堤的安全性也有相关文件确认,水务局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约束言行珍视生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饮酒本身是一种正常的人际交往活动,但饮酒会降低人的控制和判断能力,更易于产生一些危险行为。因此,饮酒人之间因先行的饮酒行为,而在席间或席后产生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对他人出现的危险举动或异常反应给与适当的安全提醒、照顾或救助。关于共同饮酒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即互相之间的密切程度,在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存在恶意劝酒行为,对伤害后果能否预见和避免,以及发现异常情况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等。
就本案而言,王某某饮酒后滞留嘉陵江边并导致其死亡的结果,系多种原因结合所造成。王某某死亡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深夜饮酒后在江边滞留的危险性,在事故中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危险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高某某在事发时与王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参与者和接送客人的车主,在王某某饮酒后遭到自己的猜疑而跑出酒吧时,并未在第一时间内阻拦,而是放任自流,其消极不作为与王某某的溺亡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关联性,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蒲某作为同饮者,在王某某负气跑出酒吧后,立即跟随王某某并照顾至河边,且在王某某有李某的照顾下迅速返回酒吧,要求高某某前来赔礼道歉,以期将王某某带至安全地带。至此,被告蒲某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往返河边、酒吧等不同区域以最大化消弭安全隐患,已尽到对王某某的安全照顾义务,故不应对王某某的死亡结果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某作为酒吧的经营者及同饮者,对王某某的死亡存在未尽合理照顾义务的情形。被告赵某虽为同饮者,但在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赵某存在强迫王某某饮酒或恶意劝酒的情形,其遭到高某某的呵斥后自动中止饮酒并就寝休息的行为与王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发河道为自然开放式河道,并无相关规定要求河道的管理者在河道边设置防护栏等安全保障措施,且事发河道并非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加之事发地为阆中市滨江路防洪堤工程,修建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使用至今。相关文件载明:“本工程迎水面马道属于汛期河道行洪断面,如设置栏杆,将妨碍河道行洪。”故水务局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酌定王某某对其自身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70%的责任,高某某承担25%的责任,折合赔偿17.4万余元,张某承担5%的责任,折合赔偿3.4万余元。
案例反思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天下父母最大的痛苦是“白发人送黑发人”,对一个桃李年华的年轻人而言,因遇事不冷静而溺水死亡,着实令人扼腕叹息。本案绝非仅为满足原告追索经济赔偿的诉求,经济赔偿虽可对受害人家属有所安慰,但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本案的诉讼价值更多的是体现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以及对公序良俗与利益的平衡考量,同时也提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以后参与社会活动时,都应该以人为本位,将人的生命和安全利益视为更高利益而优先考虑。
注: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阆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