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确保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达标处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财*部、住建部、环保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有关规定,年市发改局牵头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进行了测算和论证,并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对拟调的收费标准举行了公开听证。经市*府第16届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年1月1日起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二)征收对象变更的处理。凡破产、搬迁、转让、兼并的企业、单位、组织和商业门店,从破产、兼并、转让的当月起,由新接管的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的自行运输。对确需自行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城管局同意后,方可自行运输。自行运输单位必须采用封闭式的垃圾专用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街撒漏,生活垃圾含水量不得超过20%。自行运输生活垃圾按元/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和方式
市城管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征收和处理的行*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征收和管理。具体征收方式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征收对象,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收,委托代收部门按实际收费额的5%以内提取工作费。
(一)临街门店、个体工商户、企业、服务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城管局成立专门
收费机构负责征收。
(二)建筑工程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住建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征收,市城管局配合。
(三)非经营性车辆由车管所在车辆行驶证年检时征收。
(四)营运车辆由交管所在车辆营运许可证年检时征收。
(五)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天然气公司在收缴天然气费时征收。
(六)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局依照建设部第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委托代收单位按照目标任务足额征收,确保征收效果。代征工作纳入对各代征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
(二)依法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垃圾的清扫、清运、保洁、转运、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收费和使用情况接受*府价格、财*、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统一使用《四川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严格按照财*非税收入规定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缴入财*专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分配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各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具体为:清扫、清运、保洁、转运环节60%,液体垃圾清运环节15%,垃圾处理环节25%。
四、阆府发〔〕33号文件于年5月31日正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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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阆中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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