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一男子,与三房东签订合同租赁商铺,租期10年,前三年每年租金33万元。然而,当门面装修好,公司一切步入正轨后,却被一群不认识的人当众贴纸条、踢门、泼油漆?
这是怎么一回事,当事男子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巨款租下商铺,意外受到骚扰阆中市中年男子杨某,年10月26日与当地李某等三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等三人将位于阆中市中润商贸城一商铺出租给杨某使用,租期10年,前三年每年租金33万元,从第四年起每年租金为34万元。
该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除李某等三房主外,其余任何单位和个人(含债务抵押贷款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杨某正常营业,如有此事件发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李某等三人全部承担,并赔偿杨某房屋租赁年租金的两倍再加全部装修费用等”。
杨某租赁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并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场所,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
年春节前,先后有多人到出租房屋贴纸条、踢门、泼油漆,说唐某欠了他们的钱,唐某就是和李某等三人一起购买商铺的人,这影响了杨某公司的正常经营。
为此,杨某向李某等三人打电话要求他们解决,但李某等三人未能及时解决,杨某又向三人发函,要求按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解除租赁合同。三人回应称通过司法诉讼解决。
维权起诉房东,一审驳回诉请为此,年4月2日,杨某向阆中市人民法院起诉李某等三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由三人退还租金及房屋保证金,赔偿停业损失、人工工资元,赔偿房屋年租金的2倍及装修费用。
李某等三人认为,杨某租赁经营期间,他们三人从没有实施任何影响杨某正常经营的行为,是否有人上门催收唐某之债务与他们三人无关。三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合法。
阆中市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并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其请求解除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不服判决上诉,二审解除合同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
南充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关于租赁合同第六条第4款的约定,也是各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合同内容,并非杨某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李某等三人主张该条内容显失公平,但显失公平的行为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人未在上诉人以该条款为由书面函告解除合同之日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至于杨某提出三人应按照第六条第4款约定赔偿房屋租金的两倍及全部装修费用、停业损失、人工工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杨某未提交停业的依据,对其主张的停业损失、人员工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杨某主张的装修费损失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杨某的实际损失仅为租金损失,三被告应当向杨某退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的租金及房屋租赁保证金。
近日,该院改判解除杨某与李某等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李某等三人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杨某退还房屋租金.68元及保证金3万元,杨某向李某等三人交付房屋。
小编提醒大家,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冲动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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