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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柳镐与白洁恋爱期间向白洁转款20万元,柳镐主张是彩礼没有相关依据证明,且本地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白洁抗辩,柳镐给付的20万元包括装修房屋费用,在阆中租房的租金及共同生活开支等费用,但白洁提供的装修费用单据金额为元,两年租房费用2万元,加之柳镐在天津工作,与白洁不是一直同居生活,白洁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20万元已全部耗尽。现白洁与柳镐断绝恋爱关系,根据双方的生活状况,法院酌定白洁部分返还。
近日,南充中院终审改判白洁向柳镐返还10万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男方给付的属于彩礼,法院是会支持男方诉请的,但法院查明并非彩礼,而是双方共同生活的费用,故终审判决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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