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报告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等信息。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在四川省行*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人以上(含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3、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4、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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