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送人撞上石头,女士受伤不治身亡
任某在阆中租房照顾外孙上学。她外孙同年级有个同学的爷爷刘某,也租住在她的隔壁,刘某平时骑三轮摩托车接送孙子读书,但他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他的三轮摩托车也没有注册登记。年6月2日晚,任某打来电话,请刘某骑三轮摩托车送她和外孙去千佛场一趟。随后刘某便骑着三轮摩托车,搭着任某及其外孙前往千佛场。行驶中途,刘某撞到了道路上的一块脸盆大的石头上,摩托车也侧翻在地。任某在这次事故中受了重伤,医院进行救治。
年6月6日,任某病危,其家属为她办理了出院手续,当天她回家后死亡。阆中市公安交警大队鉴定结论为:任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挫裂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时该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说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路面上被撞石头的放置人。
起诉三方索要赔偿三被告均称无责任
意外来得太突然!任某的丈夫和女儿十分悲痛,难以接受。事后,他们将刘某和阆中市交通运输局路*管理大队(以下简称路*大队)、阆中市公路养护局起诉到阆中市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67万余元。二原告认为,刘某无证驾驶未注册的三轮摩托车,在驾驶时疏于观察,致使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路*大队是涉案事故路段的管理者,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涉案事故路段持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路*大队未及时清理路障,也未对放置路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涉案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路养护局也没有尽到职责和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图源网络
三被告在法庭上均称无责。被告刘某辩解说,他纯粹是做好事,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死者任某也知道他没有驾驶证和车辆没注册登记的情况,而且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公路上的石头,应由放置石头的人负责。被告路*大队辩解称,事发道路上的石头,何时因何原因出现在路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发当天是星期天,国家法定假日,需要本大队巡查的公路有近千公里,不能苛求随时随地都有工作人员在公路上巡查并处置。被告养护局答辩称,养护局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案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人以上造成同一损害
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搭乘人遇车祸意外受伤死亡,法院认为司机和路*大队均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二被告责任大小不同,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何显飞)
来源:南充晚报
长按图中